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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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文化机构的教育)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七十一条(教育经费问题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财务制 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教学秩序 教育财产的法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侵占,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违反宪法)侵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教学设施问题的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前提是有损害发生
刑事责任:正在惩罚性,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法收取受教育者费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6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素质教育观)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强制性) 经费保障
第四条(适用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第五条(政府, 家长,学校, 社会的义务)
政府保障适龄儿童
父母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保障措施)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
第七条(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工作。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条件)
满六周岁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延缓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
少年免试入学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 社会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寄宿学校)
寄宿制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普通学校少年随班就读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不得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改 变或者变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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