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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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1、《教育法》
2、《义务教育法》
3、《教师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1、《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是教育的
“ 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改。
(3)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第九条 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
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
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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